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84561号“小贝真 Sobes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61号
申请人:福建舒而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4561号“小贝真 Sobe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特的含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补药;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9947077号“贝真及图”商标、第9952841号“贝真及图”商标、第35295591A号“贝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1997433号“雅生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语音呼叫、字面含义、整体风格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推广,在行业已经有了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销合同与发票、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包装图片、网络销售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补药;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卫生棉条;卫生巾;消毒纸巾;防溢乳垫;失禁用尿布;月经内裤;失禁用吸收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卫生棉条;卫生巾;消毒纸巾;防溢乳垫;失禁用尿布;月经内裤;失禁用吸收裤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