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286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395号
申请人:成都爱乐伊思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8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内涵,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