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93325号“诘而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393号
申请人: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3325号“诘而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上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158号“洁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78570号“洁而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维持。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在“洗洁精、去油渍油”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诘而亮”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洁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一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