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66528号“千百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54号
申请人:深圳市千百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6528号“千百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17459103号“千百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一旦引证商标被撤销成功,则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