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007369号“回龙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52号
申请人:徐州市手创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07369号“回龙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蕴含着申请人独创的设计艺术,并非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此外,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时间的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回龙窝”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