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66574号“珠峰家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566574号“珠峰家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672号

       

      申请人:濮阳市珠峰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66574号“珠峰家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9446号“珠峰”商标、第37558195号“小珠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及文字构成上差异显著,其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核心品牌,已投入实际使用与宣传,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