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73313号“乔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22号
申请人:贵州馨音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3313号“乔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66787号“乔巴 QIAOBA ANIMAL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18690号“乔巴网咖 CHOPPER CHOPPER NET&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乔巴”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乔巴”、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乔巴网咖”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评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