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6352894号“PP视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0693号重审第0000002944号
申请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0693号《关于第26352894号“PP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9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50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原审诉讼期间聚力公司明确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聚力公司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优视公司签订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明确载明了申请商标的具体信息,足以证明优视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情况下,申请商标可予以核准注册,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应撤销。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聚力公司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优视公司签订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优视公司签订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两方商标有一定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