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5722118号“神笔易练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1715号重审第0000002943号
申请人:沈阳国学教育研究中心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1715号《关于第25722118号“神笔易练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1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神笔易练字”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神笔”虽然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具有一些关联性,但尚不构成对上述商品特点的常用直接描述方式,申请商标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仍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特点的描述。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并无不当。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印刷品”等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