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747798号“新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3747798号“新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2986号重审第0000002941号

       

      申请人:勐海雨林古茶坊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2986号《关于第23747798号“新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6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7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茶”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上述事实直接导致申请商标在相关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部分在先权利障碍已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结论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环节,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茶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