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36824号“标创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737号
申请人:四川一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6824号“标创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4025号“创标CHUANG B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37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且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