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84971号“恩德医疗ENDE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84971号“恩德医疗ENDE MEDIC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740号

       

      申请人:深圳恩必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4971号“恩德医疗ENDE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应当加以保护和支持,且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580号“德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恩德医疗”与引证商标“德恩”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理疗设备;医用冷敷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作品登记情况不能成为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