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02183号“babyl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402183号“babyl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070号

       

      申请人:巴比伦合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2183号“baby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对0904、0910、0911、0919群组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衡量器具;测量装置;测量仪器;救生器械和设备;教学设备及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商品的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4761号“巴比伦 BABYLON 及图”商标、第15666689号“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五)不再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2913号“巴比伦”商标、第23553052号“I X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2352号“I KAWAI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提出部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单词释义截图、申请人官网截图及摘译、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海尔集团公司的介绍及巴比伦搜索结果截图、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官网介绍、引证商标由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四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四撤三决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在“计算机;电话机;电视机;光盘(音像);激光影碟机;移动电话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6月6日第169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在“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救援)和教育用具及仪器;用于录制、传输、重放声音或图像的器具;激光盘;数字激光视盘及其它数字录制载体;计算器;信息处理设备及计算机;游戏软件;软件(已录制的程序);计算机周边设备;智能卡或集成电路卡;手提电脑包;受话器;头盔式耳机;扬声器和声音放大器;手机;电话套;音频和视频设备;包括音频播放器;视频播放器;多媒体播放器;袖珍多媒体播放器;可下载的手机铃声;电视机;无线电收音机;数字平板电脑(已录制的程序);电子书(已录制的程序);MP3文档;含音乐、音频书籍和新闻节目的MP4(已录制的程序),应用程序(软件);可下载的MP4,MP3录制品,;蜂窝电话”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6日第167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对0904、0910、0911、0919群组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衡量器具;测量装置;测量仪器;救生器械和设备;教学设备及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商品的驳回,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衡量器具;测量装置;测量仪器;救生器械和设备;教学设备及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