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4119254号“睢宁·沙集 SJ”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142号
申请人:睢宁县沙集镇电子商务协会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119254号“睢宁·沙集 S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的是集体商标,“睢宁”作为集体商标的一部分,可以获得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集体商标不同于普通的商标,其注册是供该集体的成员使用。在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集体商标获得注册,在市场上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具备商标的意义,与申请人形成了较强的对应关系,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局原驳回理由为,“睢宁”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经审理还认为,“睢宁”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曾经使用且经使用“睢宁·沙集 SJ”已取得区别于“睢宁”地名的其他含义。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睢宁·沙集”及英文“SJ”构成,“睢宁”为江苏省徐州市下辖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曾经使用且经使用已取得区别于“睢宁”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