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0834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740号
申请人:广西博文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0834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27347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106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95593号“书写育人SHUXIEY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颜色构成、外观设计、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