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62952号“富德 富德生与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62952号“富德 富德生与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879号

       

      申请人: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2952号“富德 富德生与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2484号“富德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我局等待在先权利障碍消灭的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未被提起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的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富德 富德生与命”,与引证商标“富德资本”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富德”,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张颖
    刘影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