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95718号“Gang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05号
申请人:甘甘医疗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5718号“Gang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9130号“G及图”商标、第3693705号“国美电器GOME及图”商标、第5078556号“国美电器GOME及图”商标、第36962866号“Ag ANIGAN及图”商标、第37295336号“AngFan”商标、第3693721号“国美电器GOME及图”商标、第17876465号“G GROUPAUTO及图”商标、第17876474号“G GROUPAU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Gangan及图”显著识别部分“G”与引证商标一“G及图”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