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085449号“CLASSICLIV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085449号“CLASSICLIV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0422号重审第0000002949号

       

      申请人:北京克拉斯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00422号《关于第32085449号“CLASSICLIV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8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工具盒(空)”等商品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26555092号“CLASSICL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工具盒(空)”等商品属于同一群组,且在商品的生产方式、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LASSICLIVING”与引证商标一“CLASSICLIVING”标识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标识完全相同,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可能性的情形下,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依旧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鉴于本案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2319734号“VOLPI CLASSIC LIVING”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已公告,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6日,第1674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梯凳;草编织物(草席除外);家养宠物用床;棺材;枕头;室内窗用百叶帘(家具);非金属工具盒(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工具盒(空);草编织物(草席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非金属梯凳;草编织物(草席除外);家养宠物用床;棺材;枕头;室内窗用百叶帘(家具);非金属工具盒(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画框;家具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完全相同,二者标识未形成一定区别,故我局对此共存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画框;家具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