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4628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731号
申请人:延边泰德金豆欢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创亿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628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0712018号“边际启示录BOUNDARY APOCALYP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977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81020号“衣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品”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