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84654号“MEK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84654号“MEK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79号

       

      申请人:广州玖鼎音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4654号“MEK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6499号“MES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251265号“MES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国际注册第1033852号“KEY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部通信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内部通信装置、平板电脑专用支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