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51921号“刺客信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7751921号“刺客信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2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优比索芙特娱乐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751921号“刺客信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59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停止在“防水服”商品上的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及相关资料;2、合作协议及收款收据;3、厂房照片;4、租赁合同、店铺图片;5、淘宝、京东店铺截图、淘宝订单截图、微信公众商城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仅进行答辩,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2020年1月6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将申请人复审阶段证据及撤三阶段材料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真实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玖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商品上。2014年5月27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显示,其许可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辰子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冠捷服装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因此,我局对上述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中所示商标并非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收款协议为自制证据,证据2中合作协议及证据4中租赁合同均无发票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店铺图片、证据3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均为自制证据,证据5为网页证据,鉴于网页的易变性,证明效力较弱,上述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