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18745号“羊棒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18745号“羊棒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808号

       

      申请人:北京今鼎时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8745号“羊棒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8263号“棒棒BANG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9172号“棒棒”商标、第23385300号“棒棒工服”商标、第31552335号“模范棒棒堂”商标、第15776103号“棒棒云”商标、第19779701号“棒棒儿”商标、第6634550号“棒棒堂”商标、第20441211号“棒棒搬运BANG BANG OF HAN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外观、呼叫、含义差异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3、申请人已在不同类别注册了“羊棒棒羊棒骨”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4、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加之,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属性不同,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手机壳、耳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数量显示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数量显示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手机壳、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棒棒”。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量显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