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87699号“YOUNG ELEPHA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48号
申请人:河南省亚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7699号“YOUNG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36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02170号“小象恋THE ELEPHANT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9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8777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英文“YOUNG ELEPHANT”及图构成,“YOUNG ELEPHANT”可译为“年幼的象”、“小象”,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小象恋”在含义上相近,且包含相同的英文认读部分“ELEPHANT”,同时双方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整体印象、视觉效果上亦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变压器(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器联接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