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882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15号
申请人:蔡仲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8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06430号“得得帮DEDE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74930号“资采IFUDA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16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9914428号“东远冰峰DONGYUANBING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