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05327号“花雨暖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05327号“花雨暖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70号

       

      申请人:合肥市花雨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麦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5327号“花雨暖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236号“花の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如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康咨询、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美容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