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07089号“繁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07089号“繁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56号

       

      申请人:合肥遇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7089号“繁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汉字“繁枝”组合而成的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繁枝”构成,因汉字同时有从右向左被认读的传统,申请商标亦可能被认读为“枝繁”,其指定使用在鲜花插花、盆栽矮化树(盆景)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性质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