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29362号“SINO-OCEAN CA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629362号“SINO-OCEAN CAPI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89号

       

      申请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9362号“SINO-OCEAN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925193号“資本雜誌CAPITAL”商标、第31372612号“WZVC CAPITAL”商标、第1644757号“CAPITAL”商标、第884646号“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于“中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