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95207号“天沅TIAN 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21号
申请人:庄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5207号“天沅TIAN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0803号“TIA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62530号“天源长寿村TIAN YUAN TIAN YUAN LONGEVITY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86382号“天福源TIAN YUAN THE GOD'S HAPPY HEADSPRING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7600796号“天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显著识别英文“TIAN YUAN”;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婚纱、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