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30094号“来合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76号
申请人:来智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0094号“来合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创作的品牌,具有自己的独特突出的显著性,申请人非常重视对于品牌的保护,品牌代表着企业的名誉、影响力,商标申请不成功将会对企业造成无法逆转的影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