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74889号“MODE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40号
申请人:安徽壹品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4889号“MODE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52912号“MORE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ODE HOME”文字与引证商标“MOREHOME”文字仅中间一字母不同,两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