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02980号“威力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02号
申请人:吴江区震泽镇伏尔加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2980号“威力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84875号“威力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28790号“威力登VELODY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雷达设备、电话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雷达设备、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威力登”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威力登”文字、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威力登”文字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