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86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7863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15号

       

      申请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786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2019)京行终183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已对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80569号“BABU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作出无效判决,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9)京行终1833号判决。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扣”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指代事物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