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87079号“钢琴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87079号“钢琴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778号

       

      申请人:周鹏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7079号“钢琴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29218号“钢琴E家 弓石”商标、第38089838号“钢琴管家 PIANOBUT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3、申请商标具有实际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服务内容不具有关联性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显著性,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钢琴”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钢琴之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