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95991号“MINI BI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760号
申请人:深圳瑞阁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习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95991号“MINI BI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317111号、第7671655号、第6598767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