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89288号“咬不得高祖生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389288号“咬不得高祖生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693号

       

      申请人:杭州咬不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89288号“咬不得高祖生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0738号“高祖百草堂及图”商标、第18457081号“高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整体视觉、含义、文字、读音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