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35329号“MoreQu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35329号“MoreQue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756号

       

      申请人:杭州鹰眼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5329号“MoreQu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387508号“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并生效,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