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10333号“大地的礼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703号
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0333号“大地的礼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企业字号在拉丁文的原意为“大地的礼物”,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及产品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47661号、第11947662号、第35871811号、第35871818号“大地的礼物”(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批量抢注申请人关系密切商标,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或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申请人及产品获得的荣誉、申请人产品资料、“doTERRA”的释义,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由文字“大地的礼物”构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