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89047号“海澜新能源HEIL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89047号“海澜新能源HEIL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747号

       

      申请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9047号“海澜新能源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05695号、第19234807号、第15105695A号、第209256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人系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系本案申请商标共有人之一,且其与本案申请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注册人系申请商标的共有人,其在共存协议书中对有关商标的共存意愿予以了明确,且本案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暂不判定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