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98721号“仁人家园 Habitat for Human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098721号“仁人家园 Habitat for

    Human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387号

       

      申请人:国际居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721号“仁人家园 Habitat for Huma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17552246号“爱尚河东及图”商标、第11532716号“HABITAT及图”商标、第235008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三人图形”作品的著作权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官网介绍、年度报告、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注册的相关商标、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服务以外的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之一“Habitat for Humanity”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HABITAT”,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所称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