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656951号“憨子HAN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395号
申请人:刘志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56951号“憨子H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憨子HANZI及图”与第14598375号“港驴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焰火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