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67836号“LZ DESIGNBYL•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386号
申请人:林芝
委托代理人:沈阳友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7836号“LZ DESIGNBYL•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Z DESIGNBYL•Z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2458号“鲁证LU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去污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