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74635号“金牌模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74635号“金牌模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579号

       

      申请人:东莞市象牌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4635号“金牌模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62162号“金牌智能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和推广,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牌模胚”指定使用在“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铸模(机器部件)”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鉴于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