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78275号“百姓部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22号
申请人: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鸿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8275号“百姓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5208号“百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55687号“百姓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29252号“百惠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23510号“百米部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003221号“百丰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百姓部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百姓”,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新含义,与引证商标二相同,与引证商标三“百惠部落”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百米部落”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