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452296号“趣 打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06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2296号“趣 打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5189号“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81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02880号“趣 营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337608号“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854762号“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上述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趣”,引证商标二亦容易被认读为文字“趣”。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