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65254号“THAIHAOCHUE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013号
申请人:广州泰好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5254号“THAIHAOCHU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泰国”国名差异明显,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1082、8078078、8078076、807911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介绍、宣传及使用材料、作品登记证书、其它材料。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由外文“THAIHAOCHUE”及大象图形组成,商标整体与泰国国名未构成近似标识,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次,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