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5166916号“西部资源WESTER
RESOUROE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926号
申请人:上海西部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毛礼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卓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基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撤销被申请人因第5166916号“西部资源WESTER RESOURO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90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审查期间,按规定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完全符合相关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1、上海西部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其与毛礼军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产品图片;
3、上海西部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市社区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签订的《珠宝首饰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毛礼军于2006年2月20日申请注册,2009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耳环;贵重金属容器;贵重金属艺术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戒指(珠宝);链(珠宝);玉雕;珍珠(珠宝);翡翠”商品上。2019年12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6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合同》仅能证明毛礼军许可上海西部之源实业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无法确认其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购销合同》在缺乏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