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59789号“STEAMMAK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428号
申请人:青创院(深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9789号“STEAMMA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STEAMMAKER”的含义为“蒸气制造者”与所报服务无关联。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42663号“STEMMA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51310号“史蒂姆创客 GTR Steam Ma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9521号“Maker S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外文“STEAMMAKER”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STEMMAKER”、引证商标三的外文“GTR Steam Maker”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教学;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的外文“STEAMMAKER”可被意译为“蒸气制造者”,用作商标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