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71621号“蔦屋書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42号
申请人:文化便利俱乐部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1621号“蔦屋書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81841号“茑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