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63375号“AA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563375号“AAN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24号

       

      申请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隆天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63375号“AA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臆造词,与第6889226号“首派科技 APANDA”商标、第7847575号“AFANDA”商标、第8487141号“APANDA”商标、第9269606号“APANDA”商标、第36672697号“AFANDA”商标、第1992014号“ANDA”商标、第5749614号“ANDA”商标、第9263214号“AF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有明显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及知识产权专利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