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110341号“WALTER MULTIPL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0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WALTER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时信出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10341号“WALTER MULTIP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72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总部在德国南部的图宾根市,在全球范围内拥有17家子公司,申请人公司主要有两大产品,一类是硬质合金可转位刀具,包括车、铣、钻、扩、镗各类刀具及刀具附具。另一类是瓦尔特五轴联动数控工具磨床。申请人在其指定服务上已在中国进行大量使用,不仅在指定期间,还将长期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和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全系列商品和服务的介绍手册;
2、无锡瓦尔特开具的销售确认单;
3、汽车制造网对申请人商品/服务的评测;
4、申请人2013年、2016年印制的商品介绍手册;
5、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推送的相关文章;
6、2015年3月3日无锡瓦尔特的报价单;
7、申请人客户培训报名通知、培训计划、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报名表、培训手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该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7日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1类技术方面的教学和培训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1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5、6、7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证据1、2、4、5、6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并无直接关联,证据7未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亦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无关。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技术方面的教学和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6月11日